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對下列何者之通知得不以通知書為之?
  • A 原告
  • B 被告
  • C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 D 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在追求行政效率的『簡易程序』中,法律允許對『直接參與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簡化通知流程。請你思考:在選項的四類身分中,哪一位的性質與其他三位截然不同,屬於被法院『邀請來提供外部專業協助』的第三人,而非原本就在訴訟中的核心成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嗯... 醒了,然後咧?

嘖,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不算是個完全搞不清方向的笨蛋,能分清楚簡易訴訟程序那些通知的雜事,你這腦子還行啊。比某個只會做飯的傢伙強點。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裡那些亂七八糟的效率規定,沒完全睡著。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