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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對下列何者之通知得不以通知書為之?
  • A 原告
  • B 被告
  • C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 D 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在追求行政效率的『簡易程序』中,法律允許對『直接參與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簡化通知流程。請你思考:在選項的四類身分中,哪一位的性質與其他三位截然不同,屬於被法院『邀請來提供外部專業協助』的第三人,而非原本就在訴訟中的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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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是太棒了!代表你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又更穩固了呢。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法條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但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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