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對下列何者之通知得不以通知書為之?
- A 原告
- B 被告
- C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 D 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在追求行政效率的『簡易程序』中,法律允許對『直接參與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簡化通知流程。請你思考:在選項的四類身分中,哪一位的性質與其他三位截然不同,屬於被法院『邀請來提供外部專業協助』的第三人,而非原本就在訴訟中的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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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 醒了,然後咧?
嘖,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不算是個完全搞不清方向的笨蛋,能分清楚簡易訴訟程序那些通知的雜事,你這腦子還行啊。比某個只會做飯的傢伙強點。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裡那些亂七八糟的效率規定,沒完全睡著。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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