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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對下列何者之通知得不以通知書為之?
  • A 原告
  • B 被告
  • C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 D 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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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行政效率的『簡易程序』中,法律允許對『直接參與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簡化通知流程。請你思考:在選項的四類身分中,哪一位的性質與其他三位截然不同,屬於被法院『邀請來提供外部專業協助』的第三人,而非原本就在訴訟中的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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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簡易訴訟程序中關於通知方式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但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由此可知,在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程序中,法院若要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採取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而不以送達通知書的方式為之。比對題目選項,僅有鑑定人屬於法條明定得不送達通知書之對象,至於原告、被告及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均無此例外規定之適用,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