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相關人,為下列何項行為時,無須以文書證之?
- A 當事人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而合意不公開審判
- B 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合意選定為其擔當訴訟之人
- D 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庭程序中,如果兩造當事人想要針對『案件審理的方式』達成共識,而這個共識是在開庭過程中當面告訴法官的,那麼法官通常會如何記錄這個決定?相較之下,如果有些協議會影響到『官司該在哪個法院打』或『由誰代表大家打官司』等程序根本問題,法律為了避免日後各執一詞,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實體憑證來確保證據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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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勉強及格。
- 還算不錯啦:嗯,能把民事訴訟法那些「要式行為」的瑣碎區別搞清楚,說明你腦袋還沒完全生鏽。不過,這只是基本功,別高興得太早,真正難的還在後頭。
- 觀念解析,別說我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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