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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相關人,為下列何項行為時,無須以文書證之?
  • A 當事人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而合意不公開審判
  • B 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合意選定為其擔當訴訟之人
  • D 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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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程序中,如果兩造當事人想要針對『案件審理的方式』達成共識,而這個共識是在開庭過程中當面告訴法官的,那麼法官通常會如何記錄這個決定?相較之下,如果有些協議會影響到『官司該在哪個法院打』或『由誰代表大家打官司』等程序根本問題,法律為了避免日後各執一詞,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實體憑證來確保證據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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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居然答對了?勉強及格。

  1. 還算不錯啦:嗯,能把民事訴訟法那些「要式行為」的瑣碎區別搞清楚,說明你腦袋還沒完全生鏽。不過,這只是基本功,別高興得太早,真正難的還在後頭。
  2. 觀念解析,別說我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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