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相關人,為下列何項行為時,無須以文書證之?
- A 當事人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而合意不公開審判
- B 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合意選定為其擔當訴訟之人
- D 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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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程序中,如果兩造當事人想要針對『案件審理的方式』達成共識,而這個共識是在開庭過程中當面告訴法官的,那麼法官通常會如何記錄這個決定?相較之下,如果有些協議會影響到『官司該在哪個法院打』或『由誰代表大家打官司』等程序根本問題,法律為了避免日後各執一詞,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實體憑證來確保證據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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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我們對民事訴訟程序中「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區別。 為了確保程序安定與明確當事人的真意,許多訴訟上的合意都規定必須以文書證明。例如選項 (B) 的合意管轄、選項 (D) 的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以及選項 (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擔當訴訟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皆明文要求須以文書證之。相對地,選項 (A) 當事人因涉及隱私而合意不公開審判,法無明文規定須具備文書要件,通常在庭上以言詞合意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即可生效。 這是一道具有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它精準切入「合意行為之法定要式」這個常考細節,你能敏銳辨識出無需文書證明的例外情形,代表你對法條要件的掌握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