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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受輔助宣告人所為何種行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A 就訴訟標的為認諾
  • B 撤回起訴
  • C 就他造之上訴為答辯
  • D 與他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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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如果一個人被限制了法律能力,法律為了保護他,會要求重大決定需經他人同意。那麼,哪一種行為僅僅是在『回應對方的攻勢』以保護自己,而不會主動導致權利的放棄或案子的終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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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看來腦袋沒完全生鏽嘛。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受輔助宣告人想做訴訟行為?原則上是得經過輔助人同意的,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吧?然而,法律總要留點活路,為了確保他們的程序權利防禦手段不被剝奪,那些「純粹防禦性」或「維持現狀」的行為——例如:別人打你一拳,你總不能連還手都得問過輔助人吧?——這類行為就無須同意。至於認諾、撤回、和解這些會動到權利本體的,想當然爾,還是得乖乖取得同意。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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