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
- B 上訴
- C 自認
- D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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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代理人(如律師)想要執行一個「會讓官司進入下一個全新階段」或是「直接讓官司結束」的動作,這與平時單純收受公文的性質有何不同?基於保護當事人的立場,法律會要求代理人事先取得哪種形式的授權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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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的是對訴訟代理人權限的熟悉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度很不錯喔。
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在民事訴訟中,委任訴訟代理人雖然可以代為處理大部分的訴訟行為,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若是會對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就必須受「特別委任」才可以進行。這些重大事項包含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因此,提起上訴必須要受特別委任,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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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之特別委任
💡 區分訴訟代理人的一般代理權與須經特別委任之重大處分行為。
| 比較維度 | 一般委任行為 | VS | 特別委任行為 |
|---|---|---|---|
| 法條依據 | 民訴第70條第1項前段 | — | 民訴第70條第1項但書 |
| 代表行為 | 收受送達、自認、辯論 | — | 上訴、撤回、和解、認諾 |
| 對當事人影響 | 程序進行之日常事務 | — | 涉及訴訟標的之重大處分 |
| 授權方式 | 委任狀未註明即享有 | — | 必須於委任書明確授權 |
💬涉及終結訴訟或處分實體權利之重大行為,皆須特別委任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