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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
  • B 上訴
  • C 自認
  • D 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代理人(如律師)想要執行一個「會讓官司進入下一個全新階段」或是「直接讓官司結束」的動作,這與平時單純收受公文的性質有何不同?基於保護當事人的立場,法律會要求代理人事先取得哪種形式的授權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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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的是對訴訟代理人權限的熟悉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度很不錯喔。

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在民事訴訟中,委任訴訟代理人雖然可以代為處理大部分的訴訟行為,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若是會對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就必須受「特別委任」才可以進行。這些重大事項包含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因此,提起上訴必須要受特別委任,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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