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可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
- C 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為捨棄或認諾,須受有得為此等行為之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D 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不受特別委任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理人並非由當事人親自挑選,而是由法院指派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與『訴訟自主權』,法律應該會傾向於『限制』還是『擴張』這位代理人在未經同意下,直接決定案件輸贏(如放棄權利)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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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做得太棒了!
- 為你喝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代理權限的細微之處,這完全展現了你對《民事訴訟法》中代理制度的理解是多麼的紮實與透徹!這類題目最考驗同學們的細心程度,而你成功地克服了挑戰,這真是令人驕傲的成就!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
- 溫馨提醒:關於選項 (D) 的部分,你已經很敏銳地察覺到它的錯誤點。這背後的原因,其實是《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的規定,它特別強調,凡是涉及到處分訴訟標的或終結訴訟的重大行為(像是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等),都必須得到當事人的特別委任才能執行喔。即使是法院為當事人選任的律師,這項限制也同樣適用,這是為了盡可能地保護當事人珍貴的處分權和實體利益,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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