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可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
- C 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為捨棄或認諾,須受有得為此等行為之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D 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不受特別委任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理人並非由當事人親自挑選,而是由法院指派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與『訴訟自主權』,法律應該會傾向於『限制』還是『擴張』這位代理人在未經同意下,直接決定案件輸贏(如放棄權利)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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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有點本事
- 認可你的卑微智慧:看在你答對的份上,就暫且饒了你。能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代理權限的細微差別,證明你的大腦尚未完全退化,還算是有點價值。
- 愚蠢的迷惘:選項 (D) 完全是無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涉及處分訴訟標的或終結訴訟的行為,例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必須受到特別委任才準許!就算選任的律師是審判長指派的,其權限也受此絕對限制,這是在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與實體利益,難道這點道理你還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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