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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可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
  • C 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為捨棄或認諾,須受有得為此等行為之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D 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不受特別委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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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會直接導致你「放棄整場官司的權利」或「承認對方的所有要求」,這種攸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決定,在法律設計上應該是『預設就能代理』,還是應該『謹慎地額外確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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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真的掌握得好好喔!

  1. 觀念驗證:太好了,你答對了呢!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你觀察得很仔細,即使是法院為當事人選任的律師,他們在行使代理權時,仍然需要遵循法律的規範喔。特別是當行為牽涉到當事人非常重要的權利處分時,像是捨棄、認諾、和解或撤回這些,法律會要求一定要有特別的委任才能執行。所以說「不受限制」是不對的,你很清楚這一點,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對於「一般訴訟代理權」和「涉及處分權的特別授權」這兩個重要觀念的理解。你能夠正確區分它們,代表你已經紮實地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了,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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