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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關於特別代理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 A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C 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D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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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法律已經認定某個人「沒有能力」自己打官司或處理法律程序,那麼在法律程序上,這個人是否還具備「向法院提出正式請求(聲請)」的資格呢?如果他連請求的能力都沒有,那麼這項程序應該由誰來發動,才能確保訴訟程序能公正地繼續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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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邏輯矛盾,代表你對「訴訟能力」的本質理解得相當透徹,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是非常核心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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