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關於特別代理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 A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C 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D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法律已經認定某個人「沒有能力」自己打官司或處理法律程序,那麼在法律程序上,這個人是否還具備「向法院提出正式請求(聲請)」的資格呢?如果他連請求的能力都沒有,那麼這項程序應該由誰來發動,才能確保訴訟程序能公正地繼續進行下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邏輯矛盾,代表你對「訴訟能力」的本質理解得相當透徹,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是非常核心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無訴訟能力人不能自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民訴特別代理人
💡 為無訴訟能力人確保程序權,由法院選任代理人以補正能力缺漏。
比較維度 法定代理人 VS 特別代理人
產生方式 法律規定或指定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裁定
處分權限 原則上有捨棄認諾和解權 法律禁止捨棄、認諾、和解
設置目的 長期代理無能力人 特定訴訟中補救代理權欠缺
💬特別代理人僅具程序維持功能,為保障當事人利益,法律剝奪其處分實體權利之權限。
🧠 記憶技巧:無能無代利害請,權限限縮不能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被告)可以自行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實則其因無訴訟能力而無法為此聲請行為。
訴訟能力 法定代理 訴訟行為之補正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與訴訟主體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