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無訴訟能力人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A 對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者
- B 無訴訟能力人之親屬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利害關係人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處理純粹的私人間金錢或權利糾紛時,政府體系中的「公權力代表」(如偵辦刑事案件的人員),是否應該有權利主動介入民間訴訟的程序安排?如果法律規定了「誰可以聲請」,通常是因為那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法律利益或程序需求,那麼,誰最不符合這種「直接利害關係」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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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選項,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程序中「保護無訴訟能力人」的規範掌握得十分紮實。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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