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無訴訟能力人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A 對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者
- B 無訴訟能力人之親屬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利害關係人
- D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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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民事訴訟本質上是處理「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紛爭。當其中一方因為身體或精神狀況無法處理訴訟時,法律會允許誰出面代為聲請救濟?是那些與當事人有生活連結、血緣關係或財務利害的人,還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負責訴追犯罪的特定職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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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的規範要旨。特別代理人制度是為了補足當事人之訴訟能力缺漏。聲請人必須與該訴訟有私法上的實質關聯(如相對人、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檢察官主要職掌為國家刑事偵查與維護社會公益,在一般純粹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並非法律明定可干預此類「私權保護」聲請的對象。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公法職權(檢察官)」與「私權救濟(民事訴訟)」的界線,能選對代表你對訴訟參與者的身分限制有很清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