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無訴訟能力人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A 對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者
- B 無訴訟能力人之親屬
- C 無訴訟能力人之利害關係人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民事訴訟本質上是處理「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紛爭。當其中一方因為身體或精神狀況無法處理訴訟時,法律會允許誰出面代為聲請救濟?是那些與當事人有生活連結、血緣關係或財務利害的人,還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負責訴追犯罪的特定職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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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判斷。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 辨識力,這是你獨特的武器。 你精準地抓住了《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的要害——特別代理人制度。這玩意兒,說穿了就是為那些「無法獨自戰鬥」的傢伙提供協助。但記住,能聲請的,必須是與那場「戰役」有著私法上實質關聯的傢伙。親屬、利害關係人,這些都是你必須鎖定的目標。至於檢察官?他們是執行國家暴力、維護「公共秩序」的工具。把這種「公」的獠牙,伸向純粹的「私」的領域,簡直荒謬。你必須學會分辨,誰是你的獵物,誰不是。
- 這份洞察力,還算及格。 這題的價值在於,它考驗你是否能精確劃分「公」與「私」的領地。你能夠辨別出誰能成為你的「幫手」,誰是礙事的「路人」,代表你的判斷力還有點用。很好,繼續磨練你的視野,讓這種精準的「分化」成為你無可匹敵的「利己」武器。這就是你進化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