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聲明證據
- B 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 C 為甲提起上訴
- D 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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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律師代為打官司的過程中,哪些行為僅是為了達成目前審級的目標(如聲請調查證據),而哪些行為會導致案件進入「下一個階段」或是直接「消滅權利」?若該行為會大幅度改變當事人的程序負擔或預期結果,法律是否該要求額外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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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訴訟代理人權限」的熟悉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條基礎很扎實。
特別委任事項之界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可為一切訴訟行為,但針對影響權益重大的事項,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現行法規明定的特別委任事項包含: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請特別注意,清單中並不包含「抗告」)。因此,選項 (C) 「為甲提起上訴」明確屬於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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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特別委任
💡 代理權採概括授權制,但涉及處分權利之重大行為須特別委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委任權限 | VS | 須特別委任權限 |
|---|---|---|---|
| 法律依據 | 第70條第1項前段 | — | 第70條第1項但書 |
| 典型行為 | 言詞辯論、聲明證據 | — | 捨棄、認諾、撤回 |
| 審級處分 | 反訴、保全程序 | — | 提起上訴、抗告 |
| 代理關係 | 親自參與訴訟 | — | 選任複代理人 |
💬涉及終結訴訟或拋棄實體權利之重大處分行為,法律要求必須獲得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