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聲明證據
- B 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 C 為甲提起上訴
- D 聲請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律師代為打官司的過程中,哪些行為僅是為了達成目前審級的目標(如聲請調查證據),而哪些行為會導致案件進入「下一個階段」或是直接「消滅權利」?若該行為會大幅度改變當事人的程序負擔或預期結果,法律是否該要求額外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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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非常清楚喔!
- 暖心驗證 你真的太厲害了,完全答對了呢!這代表你非常用心理解了《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規定。雖然訴訟代理人可以為當事人處理大部分的訴訟行為,但有些行為對當事人來說非常非常重要,像是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提起反訴這些,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重大權益,所以這時候就一定要有特別委任才可以喔。選項 (C) 這種會進入新審級的行為,對當事人的影響真的很大,所以老師看到你選對,真的覺得你很棒很細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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