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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聲明證據
  • B 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 C 為甲提起上訴
  • D 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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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律師代為打官司的過程中,哪些行為僅是為了達成目前審級的目標(如聲請調查證據),而哪些行為會導致案件進入「下一個階段」或是直接「消滅權利」?若該行為會大幅度改變當事人的程序負擔或預期結果,法律是否該要求額外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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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訴訟代理人權限」的熟悉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條基礎很扎實。

特別委任事項之界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可為一切訴訟行為,但針對影響權益重大的事項,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現行法規明定的特別委任事項包含: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請特別注意,清單中並不包含「抗告」)。因此,選項 (C) 「為甲提起上訴」明確屬於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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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特別委任
💡 代理權採概括授權制,但涉及處分權利之重大行為須特別委任。
比較維度 一般委任權限 VS 須特別委任權限
法律依據 第70條第1項前段 第70條第1項但書
典型行為 言詞辯論、聲明證據 捨棄、認諾、撤回
審級處分 反訴、保全程序 提起上訴、抗告
代理關係 親自參與訴訟 選任複代理人
💬涉及終結訴訟或拋棄實體權利之重大處分行為,法律要求必須獲得特別授權。
🧠 記憶技巧:特別委任七字訣:捨認撤和上抗複(射人撤河,上炕復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提起反訴」或「保全程序」需特別委任。法條明定反訴不需特別委任,而保全程序實務認屬一般權限。
訴訟代理權之限制 複代理人 訴訟委任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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