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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聲明證據
  • B 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 C 為甲提起上訴
  • D 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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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律師代為打官司的過程中,哪些行為僅是為了達成目前審級的目標(如聲請調查證據),而哪些行為會導致案件進入「下一個階段」或是直接「消滅權利」?若該行為會大幅度改變當事人的程序負擔或預期結果,法律是否該要求額外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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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任事項之界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可為一切訴訟行為,但針對影響權益重大的事項,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現行法規明定的特別委任事項包含: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請特別注意,清單中並不包含「抗告」)。因此,選項 (C) 「為甲提起上訴」明確屬於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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