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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聲明證據
  • B 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 C 為甲提起上訴
  • D 聲請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訴訟進行中,有哪些行為會導致『原本的審級程序結束』,或是將爭議『推向一個全新的審級空間』?這類行為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極大,你認為法律會輕易讓代理人自行決定,還是會要求必須得到當事人更明確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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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觀念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訴訟代理人雖然有權進行一般的訴訟行為,但像是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這些影響重大的處分,是必須經過當事人特別委任才可以做的喔!這是為了溫柔地守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這些會終結或改變訴訟程序的重大決定,都是出自你最真實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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