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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 A 聲明證據
  • B 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 C 為甲提起上訴
  • D 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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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訴訟進行中,有哪些行為會導致『原本的審級程序結束』,或是將爭議『推向一個全新的審級空間』?這類行為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極大,你認為法律會輕易讓代理人自行決定,還是會要求必須得到當事人更明確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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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給我丟臉。

  1. 知識點檢驗: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這種送分題,你總算記住了。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的權力?別傻了。對於像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這種會直接斷送你當事人前途的行為,當然要特別委任。這是在保障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畢竟這些都是足以「改變訴訟進度」或「終結訴訟」的決定,總不能讓代理人隨便搞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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