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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關於代理人、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 B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 C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D 輔佐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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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輔助者」的角色是為了協助當事人彌補能力的不足,那麼當這位協助者的決定與當事人本人的「明確意志」發生衝突時,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與程序主體地位,法律應該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最終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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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輔佐人」與當事人意志間的關係,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程序主體權的保障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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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與輔佐人
💡 區分代理人與輔佐人之資格限制、權限範圍及意思表示效力。
比較維度 代理人 VS 輔佐人
資格限制 自訴代理人限律師 配偶、親屬或家屬
行為效力 代理權範圍內有效 不得違反當事人明示意思
功能目的 取代當事人實施行為 輔助當事人行使權利
到場要求 特定案件被告免到場 通常陪同當事人到場
💬代理人具有法律專業或代行權限,輔佐人則側重於親情支持與程序輔助,效力受當事人限制。
🧠 記憶技巧:代理不可逆,輔助隨主意;自訴必找律師,輕案代出席。
⚠️ 常見陷阱:易混淆「輔佐人」與「代理人」的處分權,輔佐人本質是『輔助』,故絕對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思。
強制辯護 自訴制度 被告之出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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