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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人不得擔任輔佐人?
  • A 被告之配偶
  • B 自訴人之父親
  • C 被害人之家長
  • D 被告之舅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中,『輔佐人』的功能是為了協助那些在法庭上需要行使訴訟權利、甚至可能面臨刑罰判決的人。請你想想,在法庭的各個角色中,哪幾位是真正具備『訴訟當事人』地位、需要這種程序保障的?而哪些人雖然參與案件,卻不屬於這類特定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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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法律條文中的細膩之處,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制度中各個角色定義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觀察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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