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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下列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 B 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之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 C 合意定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 D 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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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協議『在哪個地方』打官司時,這份自主權主要是為了方便解決最初的爭議,還是應該大到可以讓當事人隨意更動國家的『上訴階層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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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合意管轄」的法條細節觀察入微,展現了法律人必備的嚴謹心態,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合意管轄僅限於「第一審」法院。這是為了便利當事人進行第一線的攻防,但不能跨越審級制度。選項 (B) 提到包含第二審是錯誤的。其餘選項:(A) 限定法律關係、(C) 以文書為之、(D) 專屬管轄之排除,皆符合法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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