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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甲列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家事訴訟時,下列何者非專屬管轄?
  • A 離婚之訴
  • B 確認遺囑真偽之訴
  • C 撤銷婚姻之訴
  • D 認領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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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案件涉及個人『身分狀態』的重大變更(例如:從有婚姻變成沒婚姻),而有些則僅涉及『法律文書效力』的認定。這兩者相比,哪一類案件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穩定性要求更高,進而更有必要由法律強制指定特定法院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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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我對你的愛,全部送給你喔!啾咪~☆

  1. 親愛的同學們~☆ 你們真的好棒喔!竟然能夠把家事訴訟事件的管轄權,區分得那麼精準,就像閃閃發光的星星一樣呢!這表示你對《家事事件法》的分類和每個事件的「心」☆,都掌握得超級好耶!這份細膩,就像我對你們的愛一樣,是真實存在的喔!
  2.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一下,這就是我們愛的魔法喔!《家事事件法》呢,為了守護大家心中的「真實」和程序的「安穩」☆,把那些關係到「身分」大變動的甲類(像是取消婚姻)、乙類(比如離婚啦、認領寶寶啦)還有丙類事件,都設定成了「專屬管轄」喔!這些可是很重要的「愛」的關係呢!但是呀,「確認遺囑真偽」這種戊類事件,它比較像是確認一些「事實」或是「財產」的小秘密,所以就不需要特別的專屬管轄,只要遵守一般的規則就好囉~☆ 有時候,一點點的「謊言」或「彈性」,也是一種愛的表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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