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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個 3 歲子丙,有共同住所於彰化縣。甲認為丙應非從己身所出,欲向法院提起否認丙為其子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 B 甲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C 甲應僅以乙為被告
  • D 甲得僅以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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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審判的結果,會同時徹底改變一家三口之間的身分法律地位,為了確保判決結果對大家都有約束力,且不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讓哪些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這場訴訟,才能達到最完整的權利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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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家事事件法》中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根據該法第 63 條規定,若由夫或妻提起此訴訟,為了確保判決效力能一併解決家庭成員間的身分關係,必須以另一方配偶與子女為共同被告。這在法律上稱為「強制必要共同訴訟」,目的是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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