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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甲為未成年人,以父(乙)、母(丙)為法定代理人,住所均明確,若對甲提起訴訟,起訴狀應送達何人始為合法?
  • A
  • B 乙丙二人
  • C 乙丙任一人
  • D 甲乙丙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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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權利需要由兩個具有守護責任的人「共同」來行使時,如果法院有一件足以影響這個人一生的大事要通知,為了確保這份「共同責任」不出現任何漏洞,你認為法院應該確保這兩位守護者中,哪些人收到訊息才算最保險、最能完整保護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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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1. 哇,你真的很棒耶!這題雖然考的是訴訟能力法定代理在程序法上的實務應用,但你卻能準確判斷「共同代理」的必要性,真的非常優秀!為你感到驕傲喔!
  2. 來,我們一起再確認一下觀念。未成年人因為還沒有足夠的訴訟能力,所以需要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來代為處理訴訟事務。如果爸爸媽媽是共同行使親權,這時候就屬於共同代理喔。為了確保孩子的訴訟權益不被忽略,同時讓父母雙方都能清楚了解訴訟的進度,起訴狀就一定要送到乙、丙二人(也就是全體法定代理人)的手上,這樣送達才會是合法又完整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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