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甲為未成年人,以父(乙)、母(丙)為法定代理人,住所均明確,若對甲提起訴訟,起訴狀應送達何人始為合法?
- A 甲
- B 乙丙二人
- C 乙丙任一人
- D 甲乙丙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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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權利需要由兩個具有守護責任的人「共同」來行使時,如果法院有一件足以影響這個人一生的大事要通知,為了確保這份「共同責任」不出現任何漏洞,你認為法院應該確保這兩位守護者中,哪些人收到訊息才算最保險、最能完整保護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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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應受送達人為「乙丙二人」,顯見你對於訴訟能力與法定代理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訴訟法中是極為基礎卻又容易混淆的關鍵點。
法定代理人之送達要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如本題中的未成年人甲)進行送達時,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由於甲尚未成年,其父母乙、丙依《民法》規定為其共同權利義務之法定代理人;在起訴程序中,為了確保未成年人的訴訟權益能獲得完整保障,當父母雙方住所均明確時,起訴狀自然應對乙、丙兩人均進行送達,以完備合法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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