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時,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
- B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 C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應向該外國法人在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 D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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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單位在你的住處附近設有辦公室處理公事,當法律文件需要交給這個單位時,從「提高程序效率」與「保障其獲知權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優先交給近在眼前的辦公室負責人,還是要大費周章寄往遠在海外的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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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送達對象」的具體規範。 選項 (C) 到底錯在哪裡呢?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為送達時,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若要求向國外的代表人送達,不僅曠日廢時,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選項 (C) 稱向「在外國」的代表人送達是明顯錯誤的。順帶為你補充,依據同法第131條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該當商號的經理人為之,所以選項 (D) 的敘述是正確的。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法條細節與訴訟經濟原則的掌握,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你能結合法理邏輯,敏銳察覺到送達地域規定的不合理之處,代表你的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