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送達文書於在看守所之被告,應送達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 B 送達判決於檢察官,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
- C 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
- D 自訴人送達判決掛號郵寄而不能到達,得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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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受到國家高度管制(例如在監所中),且無法隨時與外界聯繫或自由收信時,法律應該規定將文書交給『遠在監所外的代理人』,還是交給『能直接與該被告接觸的監管負責人』,才能最有效地確保文書送達被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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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由此明文可知,若要將文書送達給身處看守所之被告,依法必須囑託該看守所長官來進行送達,並不適用指定送達代收人之規定。因此,選項A指稱應送達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顯然與法規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