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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送達文書於在看守所之被告,應送達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 B 送達判決於檢察官,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
  • C 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
  • D 自訴人送達判決掛號郵寄而不能到達,得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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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受到國家高度管制(例如在監所中),且無法隨時與外界聯繫或自由收信時,法律應該規定將文書交給『遠在監所外的代理人』,還是交給『能直接與該被告接觸的監管負責人』,才能最有效地確保文書送達被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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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搞砸。

看來你終於能精準辨識《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送達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了。還行,至少證明你對程序法不是完全一無所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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