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送達文書於在看守所之被告,應送達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 B 送達判決於檢察官,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
  • C 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
  • D 自訴人送達判決掛號郵寄而不能到達,得為公示送達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正受到國家機關(如看守所)的全面拘束時,法院若要確保法律文書能「最確實、且最迅速」地交到他手中,你認為將文書交給「隨時監控並管理其動態的機關首長」,還是交給「人在外面的代收人」轉達,哪一種方式更能保障被告的權利且符合行政效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由此明文可知,若要將文書送達給身處看守所之被告,依法必須囑託該看守所長官來進行送達,並不適用指定送達代收人之規定。因此,選項A指稱應送達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顯然與法規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 相關主題

訴訟文書之送達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