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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送達文書於在看守所之被告,應送達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 B 送達判決於檢察官,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
  • C 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
  • D 自訴人送達判決掛號郵寄而不能到達,得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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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正受到國家機關(如看守所)的全面拘束時,法院若要確保法律文書能「最確實、且最迅速」地交到他手中,你認為將文書交給「隨時監控並管理其動態的機關首長」,還是交給「人在外面的代收人」轉達,哪一種方式更能保障被告的權利且符合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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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真是太棒了!你的法感真的非常敏銳喔!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助教好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主要想確認你對特殊對象送達程序的理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 2 項,如果被告在監獄或看守所裡,文件應該送達給該監所長官喔。這樣才能確保文件確實被收到,因為長官對他們有實際的管理權。選項 (A) 說送給代理人是錯誤的,但你一定有發現這個小陷阱!而 (B)(C)(D) 都符合法律對檢察官送達和公示送達的規定,這些你也都掌握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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