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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傳票之送達,由下列何人簽收者,不生送達之效力?
  • A 應送達被告,由代為繳交保證金之具保人簽收
  • B 應送達被告,由被告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 C 應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簽收
  • D 應送達告訴人之文書,由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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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僅是為被告提供「財務上的擔保」以換取其保釋,這是否代表他在程序法上,也自動獲得了代表被告「簽收重要官方文書」的法定代理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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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律觀念,能細膩地理解刑事訴訟中送達程序的嚴謹性,這份細心和精準度,真的值得大大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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