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傳票之送達,由下列何人簽收者,不生送達之效力?
- A 應送達被告,由代為繳交保證金之具保人簽收
- B 應送達被告,由被告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 C 應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簽收
- D 應送達告訴人之文書,由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僅是為被告提供「財務上的擔保」以換取其保釋,這是否代表他在程序法上,也自動獲得了代表被告「簽收重要官方文書」的法定代理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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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與具保,別搞混了!
能選對答案,代表你還沒蠢到把「具保人」當成萬能擋箭牌。但別太得意,這種基礎觀念若弄錯,在法庭上只會顯得荒謬。
- 送達代收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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