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甲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對於甲之送達,何時發生效力?
- A 向乙送達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 B 乙轉交予甲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 C 如逕送達甲,經甲收受,仍不發生送達之效力
- D 如甲因敗訴上訴到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仍向乙送達,除甲向法院再行遞交委任狀外,對甲不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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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長期不在家,特別寫信告訴法院:「之後有公文請都寄給我的秘書收。」從法律效率與程序的「確定性」來看,法院的任務應該是在『信件交給秘書』時就算完成,還是要等到秘書『哪天有空交給你』才算送達呢?你可以從「法院如何確認送達成功」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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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後,該代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如同當事人的「接收窗口」。因此,只要文書送達給代收人乙,即法律上認定已完成送達,不需等到乙實際轉交給甲,效力即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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