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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送達,不能於送達處所會晤本人行之,亦不能於送達處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種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發生效力?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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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今天回家看到門上貼了一張公文領取通知,但你當天剛好要出差,無法馬上跑一趟警察局。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你的知情權,會直接認定你「貼上的那一刻」就收到了,還是會給你一段合理的「緩衝期」去領取?這個緩衝期通常會是一個整數的旬日,你覺得幾天最能平衡程序效率與當事人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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