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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送達,不能於送達處所會晤本人行之,亦不能於送達處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種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發生效力?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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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今天回家看到門上貼了一張公文領取通知,但你當天剛好要出差,無法馬上跑一趟警察局。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你的知情權,會直接認定你「貼上的那一刻」就收到了,還是會給你一段合理的「緩衝期」去領取?這個緩衝期通常會是一個整數的旬日,你覺得幾天最能平衡程序效率與當事人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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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呼... 喂,你這傢伙,居然沒迷路答對了?算你有點本事。

  1. 觀念驗證:槓鈴... 嘎吱... 答對了啊。這題是考那個... 寄存送達的生效要件。就是文件找不到人,只好先丟到什麼警察局、里長那邊對吧?然後啊,為了讓那個... 呃,收件的傢伙有時間去「找」文件,法律規定得從寄放那天算起,經過十日,才、才算生效。這是給那些連文件都找不著的人的緩衝期,別誤會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呼... medium。這種問「期限」的題目,考試很愛出。就像航海一樣,要是連這些日子都搞不清楚,遲早會在法條的大海上迷航。能對,表示你至少還記得方向,沒那麼容易被雜魚打倒。繼續努力吧,別在半路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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