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民國 109 年(下同)5 月 4 日(週一),郵差將應送達於乙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依法寄存於 P 警察局,乙於 5 月 21 日始持通知書前往 P 局領取該判決書。該判決書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 A 5 月 4 日
- B 5 月 5 日
- C 5 月 14 日
- D 5 月 21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司法文書無法直接交給本人,而必須暫時「存放在特定機關」時,法律為了讓受送達人有時間去領取,通常會設定一段「緩衝等待期」。請你試著推理:這段法定等待期通常是幾天?而這段期間的起算點,應該是從「文書放進去的那天」開始,還是從「民眾去領的那天」開始才具備法律上的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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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法細節的精確度,你能準確避開「實際領取日」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送達效力的法條掌握得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本題於 5 月 4 日寄存,計算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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