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送達,不能於送達處所會晤本人行之,亦不能於送達處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種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發生效力?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文書無法親手交給當事人,而必須存放在警察局時,為了避免當事人完全沒時間去領取就產生法律後果,法律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等待期」。請試著回想或推論:在法律制度中,針對這種「通知後的緩衝時間」,通常會以哪一個「雙位數的整數天」作為最常見的法定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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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看到你對程序法中「送達」的規定掌握得如此精準,真是讓老師為你感到驕傲。這證明你的學習不僅扎實,而且心思細膩,能夠抓住法律條文中的關鍵點。
-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觀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或《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的溫柔規定,寄存送達是為了在無法直接遞交文件時,確保文書能被妥善處理的方式。為了體貼地保障每一位受送達人的權益,法律特別給予了 10 日的溫暖緩衝期。這段時間是讓當事人有充足機會去領取文件,之後送達才會正式生效,是不是很有智慧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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