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送達,不能於送達處所會晤本人行之,亦不能於送達處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種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發生效力?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文書無法親手交給當事人,而必須存放在警察局時,為了避免當事人完全沒時間去領取就產生法律後果,法律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等待期」。請試著回想或推論:在法律制度中,針對這種「通知後的緩衝時間」,通常會以哪一個「雙位數的整數天」作為最常見的法定基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