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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期日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B 當事人工作地點不在受訴法院所在地者,受訴法院應囑託其工作地之法院送達之
  • C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而其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關於在途期間之扣除,應以當事人所在地計算之
  • D 不變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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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程序中遇到如何計算『幾天』或『何時屆滿』的問題時,如果訴訟法本身沒有重複撰寫計算規則,為了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優先參考哪一部具有『母法』或『基本法』性質的法規來統一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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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訴訟法的基本適用原則相當熟悉。《民事訴訟法》第 161 條明文規定,期間之計算應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民法》第 119 條等期間計算規範),因此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期日與期間的關鍵陷阱

這題同時考驗了幾個容易混淆的概念。例如選項 (C),如果訴訟代理人就住居在法院所在地,且有權代為訴訟行為,此時就不需要再扣除當事人的在途期間了。此外,選項 (D) 提到的「不變期間」是法律嚴格規定的法定期間,不得由法院隨意伸長或縮短,這是它與「通常期間」最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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