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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期日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B 當事人工作地點不在受訴法院所在地者,受訴法院應囑託其工作地之法院送達之
  • C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而其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關於在途期間之扣除,應以當事人所在地計算之
  • D 不變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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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程序法中遇到關於「時間長度」該如何起算、結算(例如:一個月到底是多少天)的通用問題時,為了確保法律見解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參考哪一部具備「基本法」性質的法典來作為最基礎的計算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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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程序法中「期間」的適用規則與計算基準,你能一眼看出核心考點,基礎非常紮實。

期間計算與法律銜接

首先,關於選項 (A) 的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61 條明確規定,訴訟程序中關於期間的計算,原則上均依《民法》之規定(如《民法》第 119 條至 124 條),這確保了法律體系在時間計算上的一致性,因此 (A) 是正確的。這類題目常測驗不同法典間的援引關係,你能精確掌握非常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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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
💡 民訴期間計算準用民法,不變期間原則不得增減。
比較維度 不變期間 VS 通常期間
法源依據 法律明文規定 — 法律規定或法院裁定
法院增減職權 原則不得伸長或縮短 — 得依職權或聲請增減
遲誤救濟 須聲請回復原狀 — 通常不生失權效果
💬不變期間側重法安定性,通常期間側重程序彈性。
🧠 記憶技巧:期間準用民法算,不變期間不可亂,代理人在地無在途。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通常期間」與「不變期間」的彈性;且常忽略若訴訟代理人住居在法院所在地時,即便當事人本人住得遠,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回復原狀制度 訴訟行為之補行 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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