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6 題
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應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直接送達給原告,同年 6 月 5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派出所,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
- A 107 年 6 月 21 日終止時
- B 107 年 6 月 25 日終止時
- C 107 年 7 月 5 日終止時
- D 原告與被告之判決分別於合法送達後起算 20 日不變期間屆滿時,分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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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法律文件不是直接交到本人手上,而是「寄存」在派出所時,為了確保當事人有時間去領取,法律規定要經過幾天的「緩衝期」才算合法送達?另外,若一份判決中兩造的收受日期不同,法律上會傾向讓這份判決「分別確定」還是「整體同時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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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寄存送達的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寄存送達需經 $10$ 日才發生效力。被告於 6 月 5 日寄存,送達效力於 6 月 15 日發生,加計 $20$ 日不變期間,屆滿日即為 7 月 5 日。由於判決需對雙方均不得上訴時才確定,故以較晚屆滿者為準。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記得「寄存送達的 $10$ 日緩衝期」以及「判決確定的一致性」,是實務上非常經典的陷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