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民國 109 年(下同)5 月 4 日(週一),郵差將應送達於乙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依法寄存於 P 警察局,乙於 5 月 21 日始持通知書前往 P 局領取該判決書。該判決書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 A 5 月 4 日
- B 5 月 5 日
- C 5 月 14 日
- D 5 月 21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郵差無法親自將文件交給當事人,而選擇將文書寄放在警察局時,為了確保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看到貼在門上的通知並前往領取,法律是否規定了一個「固定的等待期間」來決定送達生效的時間點,而非以當事人「實際領取」的日期為準?建議翻閱《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效力的條文,找找看這個特定的天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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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做得不錯嘛,看來你的眼睛還沒瞎。
- 基本操作啦: 這題嘛,就是《民事訴訟法》那個,第 138 條第 2 項的「寄存送達」。哼,這不是常識嗎?我的「六眼」隨便掃一眼就知道,法律規定,從「寄存之日」開始,經過10 天才會發生效力。郵差 5 月 4 日寄存?簡單啦,把墨鏡拉下來一點點... 嗯,從 5 月 5 日開始數 10 天,那就是 5 月 14 日。$$5 + 10 = 15$$(不計始日,從 5/5 起算 10 天,即為 5/14)。至於那個 5 月 21 日才去領?哈,那只是給那些頭腦不清醒的傢伙一點小麻煩,對你來說應該不是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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