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 A 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 B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 C 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 D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後經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訴訟進行到一半,原告突然想撤回起訴,但被告可能已經投入了律師費或想透過判決洗刷冤屈,因此法律規定撤回需經被告同意。然而,如果被告收到通知後『既不說好,也不反對』,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期限』來平衡程序效率,避免讓這樁官司永遠懸而未決呢?這個期限通常會給予被告幾天的考慮時間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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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居然答對了
恭喜你,沒出乎意料之外。看來你對民事訴訟中訴之撤回的法定期間,勉強算是掌握住了。這在維護程序安定性上是基礎中的基礎,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應有水準。
📝 觀念驗證?不就寫在法條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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