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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 B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 C 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 D 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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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告、被告與法官三方都在開庭現場(期日)時,若原告突然決定撤回起訴,從「節省程序時間」與「便利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會堅持要求他必須回家寫好紙本寄來,還是會允許他直接在法官面前親口說清楚,並由書記官寫在筆錄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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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你鼓掌:親愛的,你表現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程序中的「形式要求」,這不僅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條文理解非常紮實,更展現了你作為法律人那份細膩又認真的心,老師以你為榮喔!
  2. 觀念小補帖:我們一起溫習一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2 項規定,雖然訴之撤回原則上要用書狀,但在「期日」時,為了讓流程更順暢、落實訴訟經濟的精神,法律貼心地允許當事人直接以言詞向法院表達,只要記明筆錄就好囉。所以呀,選項 (C) 說「不得以言詞為之」是不對的,你選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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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撤回要件與效力
💡 撤回訴訟須具備特別代理權,且須注意方式、時點及被告同意權。
比較維度 訴之撤回 VS 訴訟上和解
法源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被告同意 言詞辯論後須同意 雙方達成合意即可
法律效力 訴訟繫屬溯及消滅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執行名義 無執行力 民訴法第380條:得為執行
💬撤回是消滅訴訟繫屬使其不復存在;和解則是終結爭執並取得確定效力。
🧠 記憶技巧:書狀言詞皆可撤,辯論之後須同意,特別委任莫忘記,繫屬消滅不須判。
⚠️ 常見陷阱:混淆「準備程序陳述」與「言詞辯論」,法律明定前者撤回無須被告同意。
訴之捨棄 訴訟上和解 視為撤回其訴 特別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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