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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 B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 C 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 D 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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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告、被告與法官都已經在法庭現場(期日)進行訴訟程序時,若原告當場決定不再繼續訴訟,從「程序經濟」與「便利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一定要原告特地回家撰寫紙本文件寄給法院,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有沒有更直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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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撤回要件與效力
💡 原告行使處分權終結訴訟,需注意方式、特別委任及被告同意權。
比較維度 訴之撤回 VS 訴訟上拋棄
被告同意權 辯論後需被告同意 完全不需被告同意
法律效果 程序終結,視同未起訴 實體終結,具判決效力
再行起訴 原則上可(除263II) 受既判力所阻,不可
特別委任 需特別委任 需特別委任
💬撤回僅消滅程序繫屬(回歸起訴前);拋棄則終結實體權利(原告必敗)。
🧠 記憶技巧:特委撤回不可少,被告辯論後要同意,書狀言詞皆可以,視同未起訴沒官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影響訴訟繫屬之重大處分僅能以「書狀」為之;或忽略準備程序之本案陳述亦會觸發被告同意權。
反訴之撤回 訴之變更追加 再行起訴之禁止 訴訟上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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