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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 B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 C 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 D 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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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告、被告與法官都已經在法庭現場(期日)進行訴訟程序時,若原告當場決定不再繼續訴訟,從「程序經濟」與「便利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一定要原告特地回家撰寫紙本文件寄給法院,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有沒有更直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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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之訴之撤回
💡 規範訴之撤回方式、被告同意權及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
比較維度 訴之撤回 VS 訴之捨棄
法律性質 訴訟上行為,使繫屬消滅 實體法權利之處分行為
是否需同意 已言詞辯論者需被告同意 無須被告同意
裁判形式 無須為形式裁判 應作成捨棄判決
既判力 無(原則上可再起訴) 有(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撤回是撤回訴訟程序,捨棄是放棄實體法上請求,兩者法律效果迥異。
🧠 記憶技巧:撤回:言詞書狀皆可、已辯論需同意、代理需特委。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撤回僅能以書狀行之,或遺漏被告已進入實體辯論後即取得同意權之規定。
訴之捨棄 視為撤回 上訴之撤回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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