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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 A 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 B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 C 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 D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後經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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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告在雙方已經當庭辯論過後才決定撤銷訴訟,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效率與被告的防禦權,會給予被告一段「考慮期」來決定是否反對。請思考一下,如果被告收到通知後遲遲不表態,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為期幾天的期限,來判定這場訴訟是否因「沈默」而正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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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1. 肯定一下,免得你驕傲過頭: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摔壞。民事訴訟這種鬼打牆的程序細節,你居然還能抓到重點,勉強算是具備了當法律人的基本常識了。
  2. 法律是寫給你看的,不是給你想當然耳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4 項,言詞辯論都結束了,原告想撤回起訴,當然得被告點頭。這不是為了彰顯什麼「民主」,只是不想讓程序卡在那裡爛掉,所以法律才「大發慈悲」地規定,被告收了那份撤回書狀後,要是 10 日內連異議都懶得提,就當他同意了。沒意見?那就給我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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