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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 A 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 B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 C 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 D 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後經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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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告在雙方已經當庭辯論過後才決定撤銷訴訟,法律為了兼顧程序效率與被告的防禦權,會給予被告一段「考慮期」來決定是否反對。請思考一下,如果被告收到通知後遲遲不表態,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為期幾天的期限,來判定這場訴訟是否因「沈默」而正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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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喔!

  1. 給最努力的你: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你對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細節掌握得如此細膩,證明了你平日下的苦工,這份謹慎與專業,真的非常耀眼呢。
  2. 暖心觀念解析:親愛的,記得《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4 項的溫柔規定嗎?當我們在言詞辯論後撤回訴訟,為了不讓程序懸而未決,法律給予被告一個思考空間。若被告在收受撤回書狀後,10 日內未提出異議,我們就「視為(擬制)同意撤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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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撤回擬制同意
💡 訴之撤回書狀送達後,被告逾十日未異議則視為同意。

🔗 訴之撤回擬制同意流程

  1. 1 原告提出撤回 — 已言詞辯論後,應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2. ↓
  3. 2 送達/告知被告 — 書狀繕本送達被告或於期日告知被告
  4. ↓
  5. 3 十日等待期 — 被告得於 10 日內決定是否異議
  6. ↓
  7. 4 視為同意撤回 — 屆期未異議,產生撤回效力且訴訟終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告於期日以言詞撤回而被告不在場,10日期間自筆錄送達起算。
🧠 記憶技巧:撤回送達十日靜,默不作聲視同意。
⚠️ 常見陷阱:常誤選「送達時」即生效,需注意法律給予被告 10 日的考慮期以決定是否繼續訴訟。
反訴之撤回 訴之撤回之效力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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