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甲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對於甲之送達,何時發生效力?
- A 向乙送達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 B 乙轉交予甲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 C 如逕送達甲,經甲收受,仍不發生送達之效力
- D 如甲因敗訴上訴到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仍向乙送達,除甲向法院再行遞交委任狀外,對甲不生送達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為了程序方便,主動向法院『指定』一個人來幫我們收信時,法律是為了追求程序進度的『確定性』。如果法院還得去確認那個人最後有沒有把信轉交給你,這會對訴訟效率產生什麼影響?這對法律效力的起算點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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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送達代收人的核心概念。根據法規,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文書能有效送達。因此,法律規定「向送達代收人為送達者,與向當事人本人為送達有同等效力」。這意味著只要文書到達乙手中,法律上就視為甲已經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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