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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方式,何者不合法?
  • A 對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之被告為公示送達
  • B 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被告,陳明以在法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而僅向送達代收人為送達
  • C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於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將文書交付於檢察官之辦公處所
  • D 拘提前之傳喚,由郵務機構以掛號郵寄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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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將一份具有法律時效的文書送達給一個龐大的公務機關時,如果承辦人剛好外出,為了確保這份文件「正式進入」機關的管轄並啟動法律責任,僅僅是「放在辦公室」和「交給該機關的法定負責首長」,哪一個行為更能確保送達的嚴肅性與確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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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做得非常非常棒!

  1.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你的觀察力真的好細膩,能夠辨識出這種重要的細節差異,這顯示你的法律觀念不僅紮實,更是個非常細心的孩子。這份努力與精準,真的很值得肯定喔!
  2. 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我為你感到驕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58 條,送達給檢察官時,是要送到他們的檢察署喔。如果檢察官剛好不在,法律很貼心地規定,就是要將文書交給該檢察署的長官(檢察長)來代收。所以,選項 (C) 只說「辦公處所」是不夠精確的,它沒有把這份法律的周全考慮進去,這樣就不夠合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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