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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方式,何者不合法?
  • A 對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之被告為公示送達
  • B 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被告,陳明以在法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而僅向送達代收人為送達
  • C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於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將文書交付於檢察官之辦公處所
  • D 拘提前之傳喚,由郵務機構以掛號郵寄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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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將一份具有法律時效的文書送達給一個龐大的公務機關時,如果承辦人剛好外出,為了確保這份文件「正式進入」機關的管轄並啟動法律責任,僅僅是「放在辦公室」和「交給該機關的法定負責首長」,哪一個行為更能確保送達的嚴肅性與確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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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選項C指稱於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將文書交付於檢察官之辦公處所,此送達方式與法條明定應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的規定不符,故其送達程序不合法,為本題應選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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