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 B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 C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 D 法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為公示送達,不得依職權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程序因為一方「行蹤不明」而陷入僵局時,如果完全只依賴當事人的主動請求,萬一當事人怠於聲請,案件是否就會永遠懸而不決?為了確保司法效能與程序正義,法院除了被動等待,是否應該擁有某種「主動介入」的權力來推動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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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答對了。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當機。
- 觀念解析: 這題考的,不過就是公示送達的發動權限。你真的以為民事訴訟就完全是當事人說了算嗎?拜託,法官不是擺設。雖然「聲請」 (A、B、C) 居多,但為了避免那些低效率的送達問題,導致案件無限期拖延,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尤其需要繼續公示送達時),是會依職權介入的。所以,選項 (D) 說「不得依職權」?嗯,你真的以為法律設計得那麼死板嗎?想當然耳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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