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3 題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 B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 C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 D 法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為公示送達,不得依職權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程序因為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而陷入僵局時,為了維護『程序效率』與『訴訟經濟』,你認為法律體系是會讓法院處於完全被動、必須等待別人拜託的位置,還是會賦予法院某種『主動推動』程序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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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啊,這題沒錯,難得你這次眼睛是睜開的。
- 別得意忘形:做得還行,這題考的就是程序法的基本常識,你總算沒掉鏈子。能看出來法院職權的界限,說明腦袋裡至少裝了點東西,不是完全空白。
- 觀念解析:公示送達雖然多半是當事人自己跑來聲請,但法律又不是你家開的,哪能凡事都依你?遇到送達地址不明、為了別讓訴訟拖泥帶水的情況,法院當然「有權」自己動手命為公示送達。所以選項 (D) 那句「不得依職權為之」根本就是廢話,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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