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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不得逕依職權對當事人為公示送達?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而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
  • B 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為合法送達後,須再為送達時
  • C 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卻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
  • D 依法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送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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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程序中,法院主動介入(職權)通常是為了效率,而要求當事人提出請求(聲請)則可能是為了保護對方的防禦權。對於一個已知居住在國外、且曾成功收受郵件的當事人,若後續還要對其進行這種「法律擬制已送達」的嚴苛程序,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法院主動發起,還是要求原告必須先盡到查報義務並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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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得依職權公示送達」例外情形的熟悉度,法條細節多,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法理觀念很紮實!

依職權公示送達的法定要件

民事訴訟法的公示送達原則上是「依聲請」啟動,但為避免訴訟遲延,法律也規定了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規定,除依聲請外,若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認有必要(選項A),或當事人變更處所卻未陳明(選項C),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外,依第 150 條規定,若先前已依法為公示送達,後續對於同一當事人的送達也應依職權為之(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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