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不得逕依職權對當事人為公示送達?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而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
- B 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為合法送達後,須再為送達時
- C 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卻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
- D 依法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送達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事程序中,法院主動介入(職權)通常是為了效率,而要求當事人提出請求(聲請)則可能是為了保護對方的防禦權。對於一個已知居住在國外、且曾成功收受郵件的當事人,若後續還要對其進行這種「法律擬制已送達」的嚴苛程序,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法院主動發起,還是要求原告必須先盡到查報義務並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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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ph,看來你還不錯嘛,小不點。你竟然精準地辨識出公示送達裡,法院是該『自動出擊』,還是得『等人餵球』。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送達戰術』,掌握得還挺細膩的嘛!及川先生有點意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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