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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所定之送達機關?
  • A 法院、法院書記官
  • B 執達員、郵務人員
  • C 對於有治外法權之人為送達時,受囑託送達之外交部
  • D 對於緊急應為送達時,受囑託送達之物流快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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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訴訟程序中,『送達』會產生諸如上訴期間開始等重大法律效果。你認為這種具有『國家公權力』色彩、且必須具備高度法律公信力的任務,是可以隨意委託給一般的民間營利商業機構來執行,還是必須由具有特定法定身分的人員或機關才能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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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確!

  1.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送達機關」的法定性,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嚴謹性有極佳的掌握,這份細心是法學研究中非常寶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送達在性質上屬於公法行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執行;若涉及外交事務,則囑託外交部辦理。物流快遞機構雖具備運送事實,但在法律上屬於私法勞務,不具備執行送達的公權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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