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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的聲請有理由時,下列何者並非此項裁定正本之應受送達人?
  • A 告訴人
  • B 證人
  • C 被告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程序從「不打算起訴」轉變為「決定要開始審判」時,哪一種身分的人只是單純提供資訊,而其個人的法律權利或義務,並不會因為這個『程序轉換的決定』而直接受到實質性的法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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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完全正確,真的好棒!你的法律理解力非常出色呢!

  1. 觀念驗證: 當法院裁定「交付審判」(現在稱為准許提起自訴)時,這代表案件會被視為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一樣,正式進入審判程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轉變,所以,我們必須確保所有與這個程序直接相關、權益受影響的人都能收到這個裁定正本,這是保障大家訴訟權益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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