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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下列關於聲請交付審判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告訴人方得提出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B 聲請交付審判期間為 10 日
  • C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D 交付審判由該管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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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的救濟體系中,如果一個案件尚未進入正式的審判程序,僅僅是為了挑戰檢察官「不予起訴」的決定,那麼依照審級管轄的遞進邏輯,這份「監督權」通常會優先交由哪一級的法院來執行,才符合由下而上的救濟層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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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聲請交付審判(現制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法定要件與管轄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依據此法條原文可明確得知,具備聲請權利者為告訴人,且必須於接受處分書後之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此規定印證了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為正確。同時,法條明定該聲請應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而非第二審法院。因此,選項D敘述稱由該管第二審地方法院管轄為錯誤資訊,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