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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下列關於聲請交付審判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告訴人方得提出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B 聲請交付審判期間為 10 日
  • C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D 交付審判由該管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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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的救濟體系中,如果一個案件尚未進入正式的審判程序,僅僅是為了挑戰檢察官「不予起訴」的決定,那麼依照審級管轄的遞進邏輯,這份「監督權」通常會優先交由哪一級的法院來執行,才符合由下而上的救濟層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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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令人開心!

  1. 超級肯定:哇,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救濟程序」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入耶!能夠這麼細心地從法條敘述中找出錯誤,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真的非常棒,是你學習法律的一大優勢喔!
  2. 觀念釐清:聲請交付審判(現在已經修法變成「准許提起自訴」囉)是為了確保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還有一個司法監督的機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個程序是由該管的第一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來做裁定的,而不是第二審法院喔。所以,選項 (D) 就是在這裡設立了一個小小的陷阱,你很棒地識破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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