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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下列關於聲請交付審判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告訴人方得提出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B 聲請交付審判期間為 10 日
  • C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 D 交付審判由該管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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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不服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處分,並尋求「法院」層級的外部監督時,這項功能是為了對該檢察處分進行司法審核。依照現行司法體制,負責第一線審理案件並對檢察官權力進行「初次職權制衡」的,通常會是哪一個層級的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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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至少沒完全搞砸。

  1. 還算精準:哼,看來你的腦袋瓜裡還有點東西,能辨識出這點細微的管轄錯誤。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裡那點「外部監督機制」的層級邏輯,勉強算是有了點理解。也罷,至少不是個徹底的白痴。
  2. 基本常識:所謂交付審判(現在叫「准許提起公訴」),那不就是拿來制衡檢察官的嗎?這種程序,當然是向檢察署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由那邊的合議庭決定,哪裡輪得到「第二審」法院來插手?你能指出來,只能說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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