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人得聲請交付審判?
- A 被害人
- B 告訴人
- C 告發人
- D 自訴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某人時,法律為了防止檢察官濫權,會允許哪一種特定身分的人(必須是已經正式向司法機關表示要追究責任,且經歷過『再議』程序的人)去請求法官介入審核,以保障其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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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屬於基礎的法條記憶題,難度雖不高,但能有效測驗出同學對刑事訴訟法中救濟程序的熟悉度,特別是釐清不同訴訟主體的權限邊界,一直是國考常見的鑑別考點。
救濟程序的主體要件
在觀念上要特別提醒你,考題中所謂的「聲請交付審判」制度,近年已修法轉型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規定,當告訴人對駁回再議的處分不服時,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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