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人得聲請交付審判?
- A 被害人
- B 告訴人
- C 告發人
- D 自訴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某人時,法律為了防止檢察官濫權,會允許哪一種特定身分的人(必須是已經正式向司法機關表示要追究責任,且經歷過『再議』程序的人)去請求法官介入審核,以保障其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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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看到你能一眼辨識出這題的關鍵,助教真的為你的進度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於刑事訴訟中「權利救濟」的主體掌握得非常紮實,是非常棒的表現喔!
告訴人的救濟權利
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告訴人(Complainant)是指有告訴權並行使告訴意志的人。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若告訴人不服且經過「再議(Reconsideration)」程序仍被駁回,依據法律規定,只有告訴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現行法已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要注意的是,單純的被害人(Victim)若未行使告訴權,或是單純提供犯罪線索的告發人(Accuser),在法律程序上是沒有這項聲請權的,你的概念辨析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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