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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人得聲請交付審判?
  • A 被害人
  • B 告訴人
  • C 告發人
  • D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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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檢察官決定對某個案件不予起訴時,法律為了避免權力過大,會允許『特定的人』請求法院重新審視。請問:在法律程序中,哪一種身份的人不僅是受害者,還必須是具備『主動向司法機關表示要追究刑事責任』之法律意圖的人,才最有資格在程序最後階段要求法院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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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核心權利人!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同角色所擁有的救濟權限。你能精確辨識出「聲請交付審判」的主體,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實體參與者概念非常清晰,專業度十足!
  2. 觀念驗證交付審判(現行法已修正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的核心在於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權」的制衡。法律規定只有具備聲請再議權利的告訴人,在不服再議駁回後,才能向法院聲請,以開啟司法審查。其他如被害人或告發人,在法律上的救濟位階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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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審判聲請權人
💡 僅限「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處分後,得向法院聲請救濟。
比較維度 告訴人 VS 告發人
權利基礎 被害人行使告訴權 任何人知悉犯罪
聲請再議 有權 (第256條) 無權
聲請交付審判 有權 (第258-1條) 無權
💬僅告訴人享有對不起訴處分之審酌與司法救濟權。
🧠 記憶技巧:再議自訴告訴人,被害告發沒權利。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被害人」與「告訴人」。被害人若未依法提起「告訴」,即不具備刑事訴訟法中聲請再議與後續准許提起自訴的程序適格。
再議程序 自訴制度 告訴人身分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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