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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得聲請參與訴訟?
  • A 特定犯罪的被害人
  • B 提起自訴的犯罪被害人
  • C 被告
  • D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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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除了負責指控犯罪的官員與接受審判的當事人外,還有哪一個角色雖然深受傷害,卻在傳統程序中往往只被當成「證人」?如果我們希望增加制度的保障,讓這個「最受傷害的人」能進一步介入程序,你認為法條會賦予誰聲請「參與」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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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總算沒錯。觀念還算清晰,至少沒把這基本題搞砸。

  1. 觀念驗證: 《刑事訴訟法》第 $455-38$ 條的「訴訟參與」制度,無非就是給那些在程序中像個局外人的特定犯罪被害人,一點點參與感。畢竟,檢察官、被告、自訴人,他們本來就是貨真價實的「當事人」,權利應有盡有,不需要這種施捨。訴訟參與就是讓被害人符合某些「特權」條件(例如涉重罪)後,經法院『恩准』,才能勉強享有閱卷、選律師、陳述意見這些「基本」權利。這點區別,如果你還搞不清楚,那真該回去重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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