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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逕依職權於訴訟繫屬中公告曉示使其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 B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使其參加訴訟
  • C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
  • D 利害關係人得參加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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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注重「私權保護」與「程序主體權」的民事訴訟中,當法院認為某個案件結果可能會影響到特定的第三人時,為了確保該第三人真的知道這件事,法院應該採取「針對性的直接告知」,還是「對大眾的公開宣傳」?哪一種方式更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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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教你這些瑣碎規定。能答對這題,代表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對民事訴訟法那些繞口的條文稍微有點概念了。值得肯定。

所以你總算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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