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關於民事訴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案訴訟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受不利益,得聲請訴訟參加
- B 如有道義、情感、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為符合人民法感情之期待,得聲請訴訟參加
- C 凡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或判決理由中主要爭點之認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訴訟參加
- D 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得聲請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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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任何因為『心情不好』或『覺得不公平』的人都加入別人的訴訟,法庭會變成什麼樣子?在法律程序中,如果要讓一個『案外人』介入他人的權利爭奪,這種『利害關係』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性質,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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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規定,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必須具備「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這意味著判決結果將直接影響該第三人在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選項 (B) 所提到的道義、情感或單純事實上的利害關係,法律上稱為「事實上利害關係」,並不足以成為參加訴訟的合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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