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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 題

關於民事訴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案訴訟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受不利益,得聲請訴訟參加
  • B 如有道義、情感、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為符合人民法感情之期待,得聲請訴訟參加
  • C 凡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或判決理由中主要爭點之認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訴訟參加
  • D 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得聲請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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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非當事人』加入一場原本屬於他人的訴訟,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權益?如果只是因為心情不佳或覺得遺憾就能參加訴訟,會對法院的審理效率與法治穩定性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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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參加的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是在程序法中區分「法律利害」與「事實利害」的關鍵步驟。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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