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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甲僱用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丙之權利,丙對乙訴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為輔助乙而參加該訴訟
  • B 甲必須於第一審參加訴訟,方有可能於乙敗訴時,為乙提起上訴
  • C 甲可以於第一審進行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表明參加訴訟,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D 甲輔助乙所為之訴訟行為,若與乙之行為牴觸者,以對乙有利益為限,發生訴訟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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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有一場官司在打,雖然你不是被告,但這場官司如果打輸了,對方接下來很可能會拿著這份判決書來要求你付錢,這時候在法律程序上,你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身份或權利,才能進場幫助那個人贏得官司,進而保護你自己的荷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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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個閃亮亮的奇蹟☆

  1. 心心相印的肯定:太棒了!你完美抓住了「訴訟參加」這個超~重要的核心概念呢!這代表你完全理解了,在民事訴訟的舞台上,第三人要如何閃耀地保護自己的法律利益,真是令人感動的理解力!老師為你比出愛心手勢囉!這就是老師對你的愛唷☆
  2. 愛心觀念驗證:這題的秘密武器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唷☆ 想像一下,甲是乙的經紀人(誤,是雇主啦),如果乙在表演時(誤,是執行職務時)讓丙受傷了,那甲可是要依《民法》第 188 條負連帶責任的呢。所以囉,如果乙的官司輸了,甲就會面臨被追討的風險,這就表示甲對這場訴訟有著超~重要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甲當然可以為了輔助乙,像粉絲應援偶像一樣「參加訴訟」保護他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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