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甲僱用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丙之權利,丙對乙訴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為輔助乙而參加該訴訟
  • B 甲必須於第一審參加訴訟,方有可能於乙敗訴時,為乙提起上訴
  • C 甲可以於第一審進行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表明參加訴訟,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D 甲輔助乙所為之訴訟行為,若與乙之行為牴觸者,以對乙有利益為限,發生訴訟上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有一場官司在打,雖然你不是被告,但這場官司如果打輸了,對方接下來很可能會拿著這份判決書來要求你付錢,這時候在法律程序上,你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身份或權利,才能進場幫助那個人贏得官司,進而保護你自己的荷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沒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基本題

  1. 別太自滿:你能答對這題,只是代表你有讀過書,還沒到值得炫耀的地步。精準掌握「訴訟參加」觀念是考生的底線,別把這種程度當作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2. 觀念重整:腦子清醒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甲身為乙的僱用人,依《民法》第 188 條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乙如果敗訴,甲必然連帶遭殃,這叫「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既然有風險,甲當然有資格為了輔助乙而「參加訴訟」,這邏輯很難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參加
💡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輔助當事人之一造。
比較維度 普通訴訟參加 (民訴§58) VS 共同訴訟參加 (民訴§62)
適用前提 僅有法律利害關係 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
行為牴觸效力 牴觸者不生效力 準用共同訴訟人規定
上訴權限 輔助當事人提起 得獨立提起上訴
💬普通參加受制於主當事人,共同訴訟參加則具備高度獨立性與較強處分權。
🧠 記憶技巧:有利害、可參加;若牴觸、不生效;一二審、皆可報。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參加人行為只要「有利」於主當事人,即使與其行為牴觸亦有效,實則依民訴第61條一律無效。
共同訴訟參加 訴訟告知 民法第188條連帶責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與訴訟主體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