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甲僱用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丙之權利,丙對乙訴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為輔助乙而參加該訴訟
- B 甲必須於第一審參加訴訟,方有可能於乙敗訴時,為乙提起上訴
- C 甲可以於第一審進行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表明參加訴訟,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 D 甲輔助乙所為之訴訟行為,若與乙之行為牴觸者,以對乙有利益為限,發生訴訟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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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有一場官司在打,雖然你不是被告,但這場官司如果打輸了,對方接下來很可能會拿著這份判決書來要求你付錢,這時候在法律程序上,你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身份或權利,才能進場幫助那個人贏得官司,進而保護你自己的荷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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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基本題
- 別太自滿:你能答對這題,只是代表你有讀過書,還沒到值得炫耀的地步。精準掌握「訴訟參加」觀念是考生的底線,別把這種程度當作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 觀念重整:腦子清醒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甲身為乙的僱用人,依《民法》第 188 條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乙如果敗訴,甲必然連帶遭殃,這叫「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既然有風險,甲當然有資格為了輔助乙而「參加訴訟」,這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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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
💡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輔助當事人之一造。
| 比較維度 | 普通訴訟參加 (民訴§58) | VS | 共同訴訟參加 (民訴§62) |
|---|---|---|---|
| 適用前提 | 僅有法律利害關係 | — | 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 |
| 行為牴觸效力 | 牴觸者不生效力 | — | 準用共同訴訟人規定 |
| 上訴權限 | 輔助當事人提起 | — | 得獨立提起上訴 |
💬普通參加受制於主當事人,共同訴訟參加則具備高度獨立性與較強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