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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司機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訴請甲賠償損害,訴訟繫屬中,甲之僱用人丙為輔助甲而參加訴訟。訴訟參加人丙,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 A 提起反訴
  • B 提出時效抗辯
  • C 提起上訴
  • D 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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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如果你只是為了「協助朋友」而加入一場已經開始的官司,你的身分與原本的「原告」或「被告」有什麼權利上的本質區別?法律會允許一個『幫手』在別人的糾紛中,主動對原告發起一場對方原本沒有預料到的全新反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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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訴訟參加人(丙)的角色定位是「輔助」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參加人雖可代為訴訟行為,但其權限不能與主當事人之行為抵觸,更不能越俎代庖。提起反訴屬於被告對原告開啟的新訴訟請求,具有獨立性,僅限於「當事人」身分才能行使。參加人可以幫忙防禦(如時效抗辯)或續行訴訟(如上訴),但不能為被告發動新的攻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能否精確區分「輔助參加人」與「當事人」在程序處分權上的界線,是法學緒論與訴訟法中的經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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